建材不燃性試驗爐|建筑材料燃燒試驗爐|試驗爐
產(chǎn)品型號: | TFCB-1/TFCB-2 |
更新日期: | 2016-04-07 |
訪問次數(shù): | 6851 |
TFCB-1/TFCB-2建材不燃性試驗爐滿足國標GB/T5464-1999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中所規(guī)定的技術指標和要求,適用于規(guī)定在實驗室條件下評定建筑材料燃燒性能的試驗方法,采用計算機控制,自動化程度高,控溫速度快。
詳細資料:
TFCB-1/TFCB-2建材不燃性試驗爐|建筑材料|試驗爐
TFCB-1/TFCB-2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的詳細說明:產(chǎn)品型號:TFCB-1/TFCB-2產(chǎn)品名稱:TFCB-1/TFCB-2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
TFCB-1/TFCB-2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的產(chǎn)品說明:
TFCB-1/TFCB-2建材不燃性試驗爐滿足國標GB/T5464-1999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中所規(guī)定的技術指標和要求,適用于規(guī)定在實驗室條件下評定建筑材料燃燒性能的試驗方法。
采用計算機控制,自動化程度高,控溫速度快。
可隨時查看試驗*min的時間溫度變化情況,達到可追溯性。
試驗結果可打印并存入計算機內(nèi)。
TFCB-1/TFCB-2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執(zhí)行標準:TFCB-1/TFCB-2建材不燃性試驗爐滿足國標GB/T5464-1999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中所規(guī)定的技術指標和要求,適用于規(guī)定在實驗室條件下評定建筑材料燃燒性能的試驗方法。
1.試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在實驗室條件下評定建筑材料燃燒性能的試驗方法。
安全警告—所有參與燃燒試驗的人員均應注意:試樣在燃燒時可能會釋放出有害或有毒氣體,應適當防范,以利健康。 本標準適用于測試建筑材料。它不適用于測試有涂層、有飾面層或多層的制品。對于復合制品,可以對組成該制品的各組分材料分別進行測試,并在試驗報告中說明。有涂層、有飾面層或多層的制品還可以按其他對火反應試驗方法進行評定〔參閱附錄B 提示的附錄)的B13。
2.取樣
樣品應足夠大,以便能代表該材料,對不均勻材料更要注意。
建材不燃性試驗爐試驗報告:
建材不燃性試驗爐的試驗報告格式要求
建材不燃性試驗爐試驗報告盡可能全面,應提供每個試樣按7.2要求的單獨結果和按第8章規(guī)定的計算結果并應給出試驗期間的全部觀察記錄和試驗所遇困難的評述,同時還應包括下述內(nèi)容:
a)建材不燃性試驗爐試驗室的名稱和地址;
b)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c)建材不燃性試驗爐生產(chǎn)或供應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d)建材不燃性試驗爐試驗日期;
e)被試材料的概述,包括商標(或其他標志)、密度和試樣的結構形式;
f)說明:“建材不燃性試驗爐試驗結果僅說明材料的試樣在本試驗特定條件下的性能,不能將其作為評價該材料在實際使用中潛在火災危險性的*依據(jù)" ;
g)本標準編號。試驗報告小結表如附錄C所示。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的技術參數(shù):
TFCB-1/TFCB-2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的電源電壓:AC220V±10%, 50Hz,電流≤10A;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爐內(nèi)溫度(750±5)℃,10min內(nèi)溫度漂移≤2℃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爐管內(nèi)徑75mm±1mm,高150mm±1mm,功率約2KW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熱電偶:鎳鉻-鎳硅鎧裝熱電偶,外徑為1.5mm,絲徑為0.3mm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的爐內(nèi)溫度穩(wěn)定時間:從室溫到750℃穩(wěn)定能做試驗約1h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的電源電壓:AC220V±10%, 50Hz,電流≤10A;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的穩(wěn)定時間:從室溫升至750°C≤1h;
爐內(nèi)溫度:750±5°C;
爐內(nèi)溫度漂移:2°C/10min;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的加熱功率:800-1000W;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zui大功率:1.5KW;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的功率加熱電壓:0~100 V可調(diào);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的爐管內(nèi)徑75mm±1mm,高150mm±1mm,功率約2KW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的功能: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具有計算機控制和數(shù)據(jù)處理,自動準確記錄標準,7.2.3要求的溫度值,并按照8.1計算溫升以及測量時間,格式化打印測試結果;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設備外形尺寸:長×寬×高(1.2×0.8×1.5)m;設備重量:60kg。
產(chǎn)品售后服務:
一、用戶購買本公司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產(chǎn)品后,請認真填寫《保修登記卡》并加蓋用戶單位公章。請將(一)聯(lián)和購機發(fā)標復印件寄回本公司用戶服務部,也可購機時委托售機單位代寄。(二)聯(lián)寄(留)當?shù)胤止揪S修站辦理登記手續(xù)。無維修站地區(qū)請用戶將(一)、(二)聯(lián)寄回本公司用戶服務部。手續(xù)不全時,只能維修不予保修。
二、本公司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產(chǎn)品從用戶購置之日起,一年內(nèi)出現(xiàn)質(zhì)量故障(非保修件除外),請憑“保修卡"(用戶留存聯(lián))或購機憑證復印件與本公司在各地的分公司維修站,可免費維修、更換或退貨。保修期內(nèi),不能出示(保修卡)或購機憑證復印件,本公司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按出廠日期計算保修期,期限為一年。
三、超過保修期的本公司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產(chǎn)品出現(xiàn)故障,各地維修站負責售后服務、維修產(chǎn)品,按本公司規(guī)定核收維修費。
四、公司定型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產(chǎn)品外的“特殊配置"(異型傳感器、加長電纜、軟件等),按有關標準收取費用。
五、凡因用戶自行拆裝本公司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產(chǎn)品、因運輸、保管不當或未按產(chǎn)品說明書正確操作造成產(chǎn)品損壞,以及私自涂改保修卡,無購貨憑證,本公司均不能予以保修。